1912年2月12日,末代皇帝溥仪颁布了退位诏书,这就意味着享国268年的大清王朝是彻底灭亡了,随即变踏入了民国时代。在改朝换代之后,为了庆祝迎接新时代的来临,历朝历代统治者在开国之初,都会颁布一道普天同庆的诏令,那就是大赦天下,将大部分犯人赦免。那么,清朝灭亡,民国建立后,又是怎样对待前清犯人的?
有人认为,民国自然也会像历朝历代那样,赦免前朝犯人,毕竟朝代变了,领导班子也变了,现任领导班子没必要处理前任领导班子的遗留问题。
但事实上,从前清到民国的巨变,对监狱系统里的工作人员而言,不过换了一套工作制服,换了一套监狱管理条例,其他事项不会有太大的改变。民国全盘接手了前清的统治权,自然也全盘接手了前清的犯人。
民国不可能像历朝历代那样赦免犯人,毕竟时代进步了,民国时期人们的法律意识远强于古人,如果大规模赦免囚犯,难免引发社会争议,甚至可能造成社会动乱。将一些十恶不赦之人释放,也不利于社会治安。
所以,从前清灭亡到民国建立,大部分犯人继续坐牢。为何说大部分呢?因为确实有少部分犯人,清朝灭亡后便被立刻释放。
这类“犯人”主要是政治犯。何谓前清的政治犯?通俗地说,就是在前清参加革命起义的人,也即革命党。这些人对清政府而言,是十恶不赦的反贼;但对民国政府而言,无疑是肇造民国的功臣。
他们非但无罪,恰恰相反,是有理想、有节操、有勇气的“三有英雄”,所以,民国甫一建立,他们就被直接释放。
事实上,对于这类“政治犯”,早在清朝灭亡前夕,尤其是武昌起义爆发时,就已经开始重获自由。比如汪精卫(当时他还是个向往革命的英豪),他因刺杀摄政王载沣入狱,便是在武昌起义爆发后获释。
除了政治犯,还有一些犯人也会被释放,比如犯罪性质较轻的犯人。
这类犯人主要分为如下五类:
1、治安犯:小偷小摸的犯人。
2、经济犯:诈骗犯、欠债不还者等。
3、道德犯:不敬父母、祖父母的犯人等(在清代,不敬父母是犯罪,严重者可判绞刑、流放)。
4、职务犯:普通的贪污渎职犯(主要是官吏)。
5、封建王朝特色犯人:如因言获罪的言官,触犯禁忌、僭越的官民。
这类犯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,有的甚至不具备危害性,特赦他们,一是庆祝民国成立,彰显新政府的恩德,二是减轻监狱的负担。
轻罪犯可以释放,但有两种重罪犯人,绝对不能释放,该怎样怎样,一切按照法律而行。
一种是杀人犯。这类犯人社会危害性很大,而且,杀人偿命,天经地义,如果将其释放,正义难伸,民愤难平。
一种是强盗犯。这主要是指土匪、横暴的抢劫犯等,这类犯人社会危害性也很大,而且还会影响民国政权的稳定。
针对犯人的处理,民国政府成立后,还做了两项重要工作:
其一,重申冤假错案。为了显示新政府的公正,对于那类有争议的案件,民国政府会发回重审,如果经重申,有关“犯人”确实存在冤情,自然会被无罪释放。或者,虽然有罪,但罪状比较轻,符合释放原则,也会被释放。当然,如果重审后,发现犯罪属实,且属于重罪,那就得继续坐牢。
其二,颁布假释制度。1913年,北洋政府参考西方管理牢狱的方法,正式颁布《监狱准则》。新准则下,前清犯人如果入狱期间表现良好,且狱期达到了一定年限,便可申请假释。
值得一提的是,宣统退位后,袁世凯担任民国大总统,其实颁布过一道类似古代大赦令的总统令:
凡民国元年3月10日以前“除真正人命及强盗外”,一切罪犯“无论轻罪重罪、已发觉未发觉、已结正未结正者,皆除免之”。
前面的内容,就是对这道总统令的分析。
总结:北洋政府释放的前清犯人,基本是小摸小偷等轻罪犯,或革命党、触犯封建王朝忌讳(在民国政府看来)的无罪之人,那些犯罪性质恶劣的犯人,不可能因为改朝换代而逍遥法外。所以,人一定要遵纪守法,不要心存侥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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